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管理,规范省局科研项目验收(结题)工作,按照省科技厅要求和工作实际,我局对《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研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赣食药监科〔2017〕29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科研项目验收(结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管理,规范省局科研项目验收(结题),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达到预期目标,根据《江西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研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局资助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验收(结题)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实行客观科学的评估机制,保证验收(结题)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局资助科研项目在计划任务目标完成后,按合同书的要求组织验收(结题),省局科技处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五条 验收方式主要有会议验收、函审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三种方式。
会议验收:指采用会议方式进行,验收专家组听取项目情况介绍、提问质询,必要时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函审验收:指通过网络或通信审阅验收资料,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书面审核验收:指由省局科技处审核验收材料,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员或实地核查,判断其是否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形成验收意见。
第六条 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为单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从省局“两品一械”科技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
第三章 验收审批及程序
第七条 科研项目在任务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半年内必须完成验收(结题)。项目验收(结题)原则上以课题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名称申请(即签订合同书所在单位),如果课题研究途中第一负责人更换单位或更换第一负责人造成课题承担单位变化,需事先向省局科技处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确定申请验收单位。如不能按期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完成日期前半年内向省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延期验收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完成期限后1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或技术等原因的影响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省局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结题)。
因客观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验收的项目,经省局批准终止项目,可不再进行验收。对延期后仍无法完成科研项目任务或无法达到结题验收标准的,省局直接确认项目终止,进入终止程序。
第八条 验收(结题)程序:
1.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验收(结题)申请表等验收材料,经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报省局科技处。
2.省局科技处对项目验收(结题)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通知项目组第一负责人参加验收;
4.项目组对项目开展和完成情况进行介绍(制作PPT);
5.答辩;
6.专家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第九条 项目验收(结题)材料如下:
1.项目验收(结题)申请表(附件1);
2.项目申报(合同)书;
3.项目实施的工作总结;
4.项目实施的技术报告;
5.验收(结题)财务报告(附件2);
6.项目验收(结题)自评意见(电子版)(附件3);
7.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利、专著、知识产权协议、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8.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
9.项目延期申请表(附件4);
10.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申请表(附件5) ;
11.项目课题组成员变更申请表(附件6) ;
12.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验收(结题)以科研项目申报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对照其验收(结题)材料,对项目的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经费是否到位以及使用是否合理规范、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形成、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组织管理等情况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验收结论。